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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时间:2017-03-0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2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66号),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区域性环境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强化调度,明确责任,专案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杜绝反弹。在查处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31批2856件群众举报问题的同时,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力度不减、措施更硬、举一反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督,联合公安部门持续开展“利剑斩污”打击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钢铁煤炭行业“雷霆”行动、打击“土小”企业违法排污行动等一系列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通过科技执法手段强化污染源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零点行动”,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强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经研究,现通报辛集市试炮营制革区联盛污水处理厂暗管偷排案等2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私设暗管、渗坑渗井排放类5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4起,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类4起,无证排污、未批先建、非法生产类2起,取缔关停土小企业类6起(具体案件名单附后)。

附件:2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2日

附件

2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一、私设暗管、渗坑渗井排放类(5个)

1.(辛集市)试炮营制革区联盛污水处理厂暗管偷排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6日,省环保厅会同辛集市环保局对辛集市联盛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东墙与好氧池(治理污水设施)夹道内地下埋有一根南北走向,长约25米、直径约6寸的铁管,将厂内二沉池(治理污水设施)内污水绕过公司总排口直排厂外进入市政管网的管路。辛集市联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装该暗管的行为涉嫌私设暗管。

查处情况: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辛集市环保局针对该厂涉嫌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0万元整(已到位),并向辛集市政府递交了《关于对辛集市联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治的请示》。辛集市公安局对企业负责人立案侦查,辛集市政府对网格责任人进行了问责。目前,该厂全面停产,正在按照环评要求拆除暗管、落实整改。

2.(邢台市新河县)超标废水渗坑偷排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邢台市新河县环保局会同新河县公安局联合检查时发现,邢学宁电镀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私自建设电镀设备进行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厂区土屋内自然下渗。经新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新河县城官镇政府对该电镀厂依法彻底拆除。新河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邢学宁予以行政拘留。

3.(辛集市)真旺皮革厂暗管偷排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8日,辛集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反映,辛集市工业路南头往西大约二百米,衡井线南侧的水渠内有偷排污水的痕迹。

经调查,该暗管是由制革工业区辛集市真旺制革厂私设,该行为属于私设暗管非法排污。

查处情况: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经辛集市公安局、环保局联合调查取证,认定该暗管由辛集市真旺制革厂私设,辛集市环保局责令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移送辛集市公安局查处,非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已被辛集市公安局拘留。

4.(衡水市景县)优美家化洗涤用品厂生产废液渗井偷排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5日,景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内渗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景县环保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清除生产原料,恢复地貌;对该企业立案处罚,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砧板,公安机关已拘留企业法人代表。

5.(秦皇岛市昌黎县)金华源线材有限公司渗坑排放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5日,在秦皇岛市昌黎县环保局联合昌黎县公安局开展的“零点行动”中,对昌黎县金华源线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镀锌过程中的清洗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镀锌车间北侧坑内。现场检查时拔丝车间正在生产,镀锌生产线有明显生产迹象。

查处情况:2016年1月28日,昌黎县环保局会同昌黎县公安局和昌黎县朱各庄镇政府查封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昌黎县环保局已将该案移送昌黎县公安局立案侦办,公安部门对涉案的5名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并提起行政诉讼。

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4个)

6.(衡水市安平县)安平县滹沱河倾倒废液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6日凌晨,群众举报大何庄乡里河村南有一罐车正向滹沱河内倾倒不明液体,安平县环保局马店中队、监测站人员会同马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查实,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多达上百人,涉案车辆20多辆,自2015年10月份开始到案发之日,每隔一天倾倒3车废液,每车30吨,每月大概倾倒1300吨危险废液,估计已有8000吨废液排入滹沱河。

处罚情况:经立案侦查已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扣留涉案罐车2辆。此案已被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正在进一步侦办。

7.(石家庄市深泽县)王壮虎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9日,石家庄市深泽县环保局联合公安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深泽县王壮虎等人通过晋州市刘旭雷等中间人,从廊坊霸州市胜芳镇酸洗厂拉运废酸,倾倒至滹沱河内;深泽县雷廷等人自晋州市庞村非法买卖、运输危险废物,倾倒至深泽县污水管网内,致使一名群众昏迷。

查处情况:经立案侦察,已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查扣自制罐车两辆,查封废酸40余吨,目前, 3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批捕,司法部门正在继续侦办中。

8.(衡水市开发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8日,衡水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按照省环保督察组要求,对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容器等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准确的数量和转移情况。

查处情况:衡水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罚款,已将该案移送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控制了相关人员。目前,该企业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已经依法交由具备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9.(邢台市临西县)河西镇小屯村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临西县环保局联合临西县公安局对群众反映的河西镇小屯村村南罐车向河道倾倒生产废水问题现场调查时发现,山东省冠县人刘某将18吨生产废水运至临西县河西镇小屯村村南小河非法倾倒。经临西县环境监测站对残留水样进行监测,总锌浓度为1043mg/L,总铬含量为24.4mg/L,严重超标,确定为含重金属有毒有害废水,涉嫌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临西县公安局已将刘某抓获,临西县检察院已提起公诉。

三、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类(4个)

10.(秦皇岛市海港区)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3月,在省环保厅组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远程执法抽查“零点行动”中,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污水多次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秦皇岛市海港区环保局向该污水处理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按照新《环保法》及配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11.(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6月,在省环保厅组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远程执法抽查“零点行动”中,廊坊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排放污水多次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廊坊市环保局向该污水处理厂下达了《关于对廊坊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督办通知》,责令安次区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廊坊市安次区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查明外排水超标原因,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对该企业立案处罚220万元。针对其在环保部门复查时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廊坊市环保局已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12.(邢台市南宫市)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南宫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多次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无证排污,2号焦炉顶部炼焦废气无组织排放,焦炉烟囱废气超标排放。2016年7月9日,媒体对该企业污染环境问题进行报道后,邢台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对该企业无证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停运、无组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立案查处。2016年7月15日,环保部会同省环保厅、邢台市环保局和南宫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督促对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查处情况:2016年以来,南宫市环保局针对该企业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问题,多次责令改正,已累计立案处罚140万元罚款。新闻媒体报道后,邢台市环保局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要求南宫市政府责令该企业停业关闭。2016年7月6日,南宫市政府针对该企业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业通知。目前,该企业正在实施停产。

13.(沧州河间市)正和热力有限公司锅炉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沧州市河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锅炉烟气发黑,涉嫌超标排放,经委托检测单位对该企业监测,监测结果该企业锅炉排放颗粒物浓度日均值为88.38mg/m3,超过排放标准0.77倍。 2016年1月14日,河间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后督察,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锅炉颗粒物浓度日排放平均值为77.1mg/m3,仍超过排放标准0.54倍。

查处情况:河间市环保局针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针对其长期超标排放问题,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60万元,同时启动第二次按日连续处罚程序。该企业对2座脱硫塔进行了改造,2016年1月31日河间市环保局再次对该企业复查,该企业锅炉排放浓度达标。

四、无证排污、未批先建、非法生产类(2个)

14.(张家口市涿鹿县)金地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张家口市涿鹿县环保局对湖峪金矿(实际经营单位涿鹿县金地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矿洞建设中产生的废石未按要求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擅自倾倒废弃碎石。

查处情况:涿鹿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涿鹿县金地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获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5万元,对擅自倾倒废石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6万元,合计处罚21万元。

15.(保定清苑区)河北晶宝新金属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8日,保定市清苑区环保局对河北晶宝新金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建设铝基中间合金生产项目。

查处情况:保定市清苑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2万元。

五、取缔关停土小企业类(6个)

16.(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镇王百营户村非法塑料颗粒加工点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4日,卢龙县政府组织卢龙县环保局、木井镇政府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反映的“木井镇王百营户村非法塑料颗粒加工点非法排污”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厂无任何合法手续,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非法企业。

查处情况:卢龙县环保局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当场拆除粉碎机、清洗机及颗粒挤压机等主要生产设备,责令不得恢复生产,并将拆除的主要设备全部暂扣。目前,该颗粒厂已被拆除取缔。同时,卢龙县对木井镇环保站长行政警告,对木井镇主管镇长诫勉谈话。

17.(廊坊市大厂县)部分粉石厂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河北省环保厅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群众反映大厂县三家粉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线索,会同廊坊市环保局现场调查时发现,范玉华粉石场、刘宝旺粉石场和宋志刚粉石场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属非法企业。

查处情况:省环保厅责成大厂县委、县政府组织环保、公安、土地、供电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材料、清除产品)的要求,对三家粉石场断水、断点、拆除设备,同时对大厂县环境监察大队向污染企业通风报信人员严肃问责。截至2016年3月5日,刘宝旺粉石场和另外2家粉石场已完成石料清运,恢复了地貌,达到复耕条件。

18.(邯郸市磁县)白灰窑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磁县环保局按照上级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的7件磁县白灰窑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上述7家企业均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非法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查处情况:磁县县委、县政府举一反三,组织对全县所有在用、停用的非法白灰窑进行排查,彻底拆除毁闭。截至3月19日,磁县全部取缔103座非法白灰窑,同时,对相关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实施了责任追究。

19.(廊坊市三河市)东部山区石料厂非法盗采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2日,省环保厅督导组按照环保部领导对新闻媒体报导的“三河市东部山区盗采盗挖污染环境问题”的批示要求,会同廊坊市环保局、廊坊市公安局现场调查时发现,三河市东部山区个别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 2016年1月12日,三河市对排查出的非法石料厂全部取缔。2016年2月1日,三河市政府制定了《关于东部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再利用专项工作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20.(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胡家屯村石料粉碎厂粉尘污染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张家口市怀安县环保局根据群众反映的左卫镇胡家屯村石料粉碎厂粉尘污染问题,联合县国土局、工信局及左卫镇政府现场检查时发现,左卫镇胡家屯石料矿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处于停产状态;荆海石料厂和景会文石料厂无任何审批手续,处于停产状态,石料厂场区内剩余部分石料、尾料未采取苫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存在污染隐患。

查处情况:怀安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上述问题立案查处,分别对3家企业处以8万元罚款,责令胡家屯石料矿严格落实环评防尘措施要求,未整改到位不得开工生产,责令荆海石料厂和景会文石料厂停止生产,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不得开工生产。

21.(邯郸市魏县、大名县)小化工企业污染案

基本案情:邯郸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河北省保障组的要求,会同魏县环保局、大名县环保局对魏县、大名县多家小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家非法生产二硫化碳的非法企业,分别为:魏县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中八里化工厂、董庄化工厂、三马村化工厂,大名县小康庄村化工厂,上述企业位于魏县与大名县、河南省南乐县交界处,均无环保手续,厂内均建有直径1米、高1.5米铸铁炉,以硫磺、焦炭为原料,生产二硫化碳,属“十五小”非法生产企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查处情况:魏县和大名县曾于2015年12月联合组织取缔辖区内4家化工厂,拆除了生产设施。2016年1月9日,现场后督察发现部分企业取缔不彻底,仍具备生产条件。魏县县委、县政府对县安监局、环保局、大马村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组织处理,责成魏县安监局牵头取缔上述4家化工厂。目前,上述非法企业已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