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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时间:2017-06-20
在融入并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过程中,云南需要注意开展哪些工作?生态红线应该怎样划定?水电开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吴学灿。

  中国环境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思想,主动融入并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云南省应该在哪些方面着重开展工作?

  答:第一,更科学地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生态红线虽然提出很多年了,但仍然是个新生事物,管理层面、政策层面存在很多不配套的、矛盾冲突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科学地划定长江经济带生态红线,使其能够有效管控自然生态空间,是云南省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

  第二,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管、管理,使保护区管理的有效性得到增强,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三,加强对重点水体、不达标水体的污染治理,特别是对国计民生有影响的水体。云南省生态环境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是局部区域仍有所恶化、降低。为此,云南提出了要实施洱海抢救性保护,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青山绿水行动、净土安居工程等一系列行动计划,希望通过非常规的措施,尽快使云南的环境保护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扭转生态短板。

  第四,加强风险防控,防范长江上游的环境风险。云南省是长江经济带的生态高地,除了为下游提供安全的水,还要提供安全的生态屏障。要注意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目前,长江流域缺乏统筹性保护、缺乏系统性规划设计。此外,过度开发也导致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必须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

  中国环境报:如何做到合理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答: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站在全国一盘棋的角度,使云南的生态红线划定与长江经济带的需求相适应,主动融入与服务这个国家重点发展战略。

  首先,要把既有的保护区梳理清楚,使其边界更清晰。云南省的既有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地等,目前,我们已经做了相关梳理工作。对于这些既有保护地,必须纳入到生态红线当中去,禁止开发,这是底线。

  其次,要认真科学地研究、分析、评估云南的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比如,金沙江的干热河谷、高山亚高山生态系统。高山生态系统是对气候变化比较敏感的区域,山头物种也对气候变化比较敏感,应把它划到生态保护红线当中去。此外,云南特有物种、极小物种分布的狭窄区域等重要生态系统,也要划定进来,更好地发挥云南的生态屏障作用。

  再次,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云南省应及早启动生态红线监管平台的建设。

  中国环境报:目前,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展如何?下一步如何推进?

  答:依托云南省环科院的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中心,我们开展了一些工作,为云南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供技术支持。具体来说,云南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以分为3个阶段:2016年以前,学习研究调查搜集资料阶段;2016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初步技术性方案阶段;2017年,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完善、报批阶段。

  2017年2月,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为全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提供了纲领性文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中的要求,使原来的工作与国家规定、意见相符,先是对原有的工作方案进行梳理,然后对自然生态空间进一步研究。2017年底,我们要完成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中国环境报: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云南省的水电开发应注意哪些工作?

  答:要想更好地协调水电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第一,要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科学的、持续性的监测方案,站在流域的角度,而不是某个水体、某个电站的角度;站在生态的角度,而不是单纯的水质角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预警。

  第二,继续坚持生态放流,对鱼类的增殖放流坚持评估跟踪,同时把效果向社会公布、向科学家公布、向公众公布,促进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切实加强支流的生态系统保护。目前,云南省已经宣布不再建设小水电,但是,支流流域的环境污染因素多,状况复杂,应进一步加强保护。

  第四,继续坚持天然林保护、生态林建设、防护林建设等常规性措施,使保护的系统性进一步彰显。

  第五,“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只有打通彼此间的“关节”与“经脉”,才能全方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云南省具备这些自然要素,又处在长江上游地区,应该最先开展“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综合保护的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环境报:对于建立上下游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有什么建议?

  答:目前,生态补偿机制多是国家层面、政府层面倡导的一些补偿,多政策,少市场,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场机制。

  要想真正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应加大对生态产品的定价研究。比如,上游地区给下游地区送了多少合格的水,下游地区就应付给上游地区多少额度的资金等。目前,科学层面对生态产品进行定价的研究比较多,但公认的成果较少。如果能在这个方面形成一些科学性成果,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帮助上下游地区之间进行议价、谈判,会有很好地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生态损害赔偿执行等也有对自然进行定价的技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