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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环保部发布 时间:2017-11-0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深刻领会《意见》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意见》各项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地生效,为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支撑。

    《通知》指出,《意见》是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中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的又一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从建立责任体系、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对于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环境监测工作整体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组织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排污单位、社会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工作人员深入系统学习,学深学透,掌握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通知》强调,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围绕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由谁负责、负什么责、何种情形追究什么责任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已发布的与《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探索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间环境监测协作机制。要统一规划布局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加强在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发布方面的沟通协调,解决部门间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大力实施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承担国家区域质控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协助国家质控平台开展区域内的质量检查和区域间的交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