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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时间:2016-05-24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明确局党组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

  一、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对环保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指导、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环保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局党组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工作议事日程。局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工作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每年进行二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责任意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时传达上级反腐倡廉的文件和指示,深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3.抓好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落实。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4.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在环保业务检查、考核、总结、述职、汇报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专项内容。

  (五)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和整改要求。

  2.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每年至少两次以上听取分管部门工作汇报。

  3.加强对部门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做到公平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禁止干部以权谋私,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对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考核

  (一)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和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应组织专门考核。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结合领导班子考察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采取全面考核结果与平时专项工作的检查相结合,综合全局的考核(检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违反责任内容的,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其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经局党组讨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凡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管理不力,导致案件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甚至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有关领导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纪现象被组织处理的,部门不得评为各类综合先进。

四、本责任书由环保局党组负责监督实施。 

五、责任期限

  1、本责任书责任期限为201581日至20161231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中共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党组书记:(盖章)(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责任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