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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时间:2008-0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五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数据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中国秦皇岛”门户网站(www.qhd.gov.cn)、“秦皇岛环境保护网”http://www.daoqi718.com/hbww/index.nsf/index?openform)下载。也可在市图书馆、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查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77号;邮编:066000;电话:3659611;传真:3659639;电子邮箱:)。

  一、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初,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杨学功同志任组长,局纪检组长栗林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1名同志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同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解到有关科室和人员,强化“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科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它涵盖了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公开的格式表格和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内容。正常编写公开目录,按照编制目的和入编范围的要求,制成公开目录,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三)落实和制定相关制度、配套措施情况。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市局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进一步梳理了我局办理的行政事项,制定并公布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表》,促使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出台专项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完善政府信息的审核机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考核评议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长效化的道路。同时,在人员、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情况。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我局党组十分重视,有关人员参加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举办的培训班,接受业务指导,使有关要求了然于胸,确保按要求依法公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时,局分管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要求、运作方式作了具体阐述,增强了机关同志自觉公开的意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类别。定期组织人员筛选、审核部门制发信息,严防涉密信息外传,确保出台的应公开的信息尽快使广大群众知晓,把行政行为始终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促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高效行政。全年,共对外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1条。其中,概况信息5条,规划计划信息1条,业务工作信息25条,

  (二)对2003年以来政府信息梳理及公开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2003年以来政府信息的梳理及公开。我局组织专门班子,对2003年以来的文书档案逐一进行清理,确保使重要的、有价值的、应该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做到不重不漏。梳理后的信息送档案馆和图书馆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大力加强市局网站建设,不断充实信息内容,拓展网站功能,加强安全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初步建成了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平台。同时,把原纸质文本复印两份,分别加盖印章,统一编号后送市档案局和市图书馆存档,供社会查询之用。此外,在局办公室留有一份公开文件的底稿,给上门咨询的群众提供便利。< /font>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编制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秦皇岛网站信息平台上公布,提供了依申请公开的流程等服务内容。2008年度没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我局依申请公开事项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了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由法制科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8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各类申诉案。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